近年來,程序員離職時刪代碼的行為并不少見,實際上很多人并不知道這種做法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下面先給大家簡單科普一下【破壞計算機系統罪】。
從構成要件來看,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包括三種類型: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行為。
3、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而量刑標準,依據刑法規定,將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次上海發生的程序員離職時刪除公司代碼的事件,則對應了上面提到的第1、2項情形。不過從判決結果來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終獲刑十個月,根據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本案并不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情況。那么,該如何認定后果嚴重還是后果特別嚴重呢?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結果犯,以后果嚴重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有無嚴重后果發生,是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類型,以后果嚴重和后果特別嚴重為界。
最高法對此專門出臺了《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后果嚴重、后果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作出了相應規定。比如,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