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被開除,公司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2-10-22

每一個職場“打工人”,都會經歷過因為身體不舒服,或者患有某種疾病需要請假治療休息的情況,這時候人們往往會向單位提出病假申請,然后去就醫治療就可以。這不僅是出于道德層面的人文關懷,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某公司員工A向單位提出了病假申請,理由是摔倒導致無法堅持到公司和持續工作,需要休息兩周,同時提交了醫院門診病歷和休假證明,病歷載明初步診斷為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整過過程看上去沒有什么問題,但最后公司卻因此與A解除了勞動合同,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公司作出了如此舉動呢?

原來,公司發現,在病假期間A去了坦桑尼亞,在后續的病假中又去了香港,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因此公司與她解除了勞動關系。在離職后,A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00元,但仲裁委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A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具體來說,A申請的為病假,用人單位雖然無權對勞動者的休假地點作出限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尋求更好的醫療機構治療,但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與請假事由相符,本案A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到坦桑尼亞是治療疾病,在無證據的情況下,A的主張顯然超出了一般大眾的認知,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以A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A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請病假被開除,公司違法嗎?

隨后,A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A在病假休息期間去坦桑尼亞及香港的行為與其休假證明顯示的病情不符,且A未提交其去坦桑尼亞是療傷的證據,A在坦桑尼亞旅游期間有跳躍的動作,更與其傷情相悖。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公司有理由質疑陶琳病假的目的并非休養或治療。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以A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A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小結】

員工向單位提供虛假病假信息的,用人單位可以如下處理:一是根據企業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企業在制度中規定了提供虛假病假材料屬于嚴重違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是一旦落實系虛假病假,單位可以主動提起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撤銷病假、返還病假工資等。

雖然請病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但也要遵循事實情況,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了虛假病假的處理辦法,且勞動者的病假事由查明并不符實,那么即便是提出仲裁或是訴訟,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