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給浩云留言,說自己的單位因一些原因要求員工以現金的形式交罰款,如果未按時交,還要按天收取利息。這位網友想了解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事實上,現在有不少企業的確存在這樣的現象,比如工作出現錯誤就要求員工交罰款,很多人心里覺得不爽,但想到自己的確犯了錯誤,就默認了公司的做法。那么公司的這種做法到底是否合法呢?下面就來跟大家聊一聊。
先說結論,單位要求員工交罰款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原因很簡單,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只能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設定并執行罰款。而且,法律也沒有賦予用人單位罰款的權利。
但有些企業不僅會對員工進行罰款,還會把這一項寫進公司制度中。當員工提出異議的時候,單位就會拿出一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說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這時候勞動者就要清楚一點,該條例的頒布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里面的確提到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該條例已經在在2008年被廢止了,因此目前是沒有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但這并不意味著員工就可以為所欲為,雖然用人單位不能罰款,但是員工的行為如果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的,下面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主張賠償:
1、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員工違反專項培訓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因員工違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員工違反保密約定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當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時,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
5、員工給企業直接造成財產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賠償。
單位的員工因為故意或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了財產損失,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對損失進行賠償。但要注意,如果單位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是通過員工的工資進行扣除,扣除賠償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員工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導致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企業可以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最后,還是要提醒大家,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的。法律雖然重視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勞動者自身也要積極遵守法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營造一個良好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