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失實會被視為侵犯名譽權嗎?
發(fā)布時間:
2023-06-13

  有哪些行為會侵犯個人名譽權?


  一、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言辭、文字、漫畫等方式來貶低他人的人格,損害他人的聲譽。侮辱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用言語或舉止(非暴力行為)貶低別人。


  (2)采用暴力方式侮辱他人。


  (3)以文字侮辱他人。


  二、誹謗行為


  詆毀行為是指故意或疏忽地傳播虛假事實,以貶低他人名譽。所謂'故意'指的是傳播者明知所傳播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仍然散播以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疏忽'指的是傳播者不知所傳播的事實是虛假的,但出于攻擊目的貶低他人名譽或出于好奇心傳播的行為。如果傳播的事實并非虛假,但涉及他人隱私且傳播者的目的是為了貶低其名譽,也可能因披露個人隱私而承擔侵權責任。


  誹謗有多種表現形式,例如:


  (1)語言詆毀。例如,通過口頭言辭散播捏造的事實,導致他人名譽受損。


  (2)文字、漫畫造謠中傷。例如,通過撰寫文章或繪制漫畫來捏造事實并加以散布,從而使他人的聲譽受損。


  三、新聞報道的準確性遭受了嚴重的質疑。


  新聞報道失實是指報道內容和真實事實不符。如果報道嚴重失實,導致他人聲譽受損,則應被視為侵犯他人的名譽權。但是,鑒于新聞報道的時效性,難免會出現一些錯誤。因此,一般性的失實報道可能不會被視為侵犯名譽權。只有當報道嚴重失實并導致了他人聲譽受損時,才會被視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四、評論內容極為不恰當。


  嚴重不當的評論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如果這種評論導致他人的名譽受損,就應該被認定為名譽權的侵犯。然而,基于言論自由的理念,在批評評論時也應該注意適度。因此,如果評論只是用語不妥或用詞不準確,且沒有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的人格,那么就不應該被認為是侵害他人名譽權。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批評或評論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應被認為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但如果借此機會進行誹謗、詆毀,損害他人名譽的,就應該視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媒體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或評論時,只要內容基本屬實且沒有侮辱內容,就無需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但如果主要內容失實,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就應被視為侵害其名譽權。


  個人和公司的名譽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尊嚴和形象,在民事活動甚至其他社會活動中都起著基本作用。通常情況下,侮辱和誹謗他人的行為是故意的,侵權人是有意貶低他人形象和損害他人名譽的。然而在現實中,也存在一些不是故意造成名譽侵犯的“不明真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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