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調解后不履行的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
2023-06-13

  目前,很多民事糾紛案件在人民法院處理前都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能接受調解,雙方可以簽訂調解協議書。簽署后,調解書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協議書中的條款。然而,一些人簽署協議書后并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往往不知道該怎么辦。那么,民事案件調解后未執行,應該怎么處理?


  一、如果民事案件經過調解達成協議,但其中一方不執行協議,該怎么辦?


  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一旦具備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和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人民法院發出通知其進行履行,但被執行人仍然拒絕,那么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執行。在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持續拒絕履行,甚至使用暴力、威脅等方式進行阻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其罰款、拘留,直至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民事訴訟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規,用于規范民事訴訟的程序和法律原則。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保障。在訴訟過程中,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得到尊重和遵守,確保訴訟公正、公平。


  民事判決或裁定一旦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必須予以履行。如果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交執行員執行。


  當事人有責任履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依據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若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義務,應向人民法院報告其當前的財產情況,同時還需提供執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報告義務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情節的輕重對被執行人、其法定代理人、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或拘留。


  當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根據第249條,法院有權向關聯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如存款、債券、股票和基金份額等。根據情況,法院有權扣押、凍結、劃轉或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但必須明確的是,法院在查詢、扣押、凍結、劃轉和轉讓被執行人的財產時,不得超過其應履行的義務范圍。


  二、適合進行調解的案件


  1、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進調解工作,但是不應該讓調解過程拖延過久。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簡易程序適用的若干規定》,在審理簡易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證據困難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事實推定原則,對相對方的主張進行推定。同時,人民法院還可以依據公認事實和通常經驗作出判斷。


  對于下列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先嘗試進行調解:


  (1)與婚姻家庭有關的爭議以及與繼承有關的爭議;


  (2)勞動合同爭議;


  (3)由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相對明確。


  宅基地與鄰地關系糾紛問題;


  5.合伙協議糾紛是指涉及合伙人之間合作協議的爭議或沖突。


  涉及小額糾紛的訴訟案件。


  【非常情況】


  除非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允許調解,或明顯沒有必要進行調解。


  三、如何進行民事訴訟的調解呢?


  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民事訴訟調解可采用多種方式,如訴前調解、立案條件、庭前調解、書信調解等。


  1、調解是指在訴訟開始前,通過法院干警走進社區以及利用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等多種手段,進行糾紛調解,達成協議,使糾紛得到解決,從而避免進入司法程序并在初期得到妥善解決。這種方式被稱為訴前調解,其目的是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可能的后果。


  2、立案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并對案件進行調解,它是訴前調解的一種有益補充。


  3、庭前調解是指在啟動訴訟程序但未開庭審理前,由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和解,達成協議以解決爭議的一種訴訟方法。它屬于適用于調解的案件的優先處理程序,其中的顯著特點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為庭審程序。庭前調解可最大限度地促進和解、化解矛盾并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包括網絡和短信)調解是指當事人在起訴之后,人民法院采用書信、網絡或短信往來,調解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領導下,借助相關單位和群眾的協助,根據案件需要進行調解的一種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可以邀請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而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為了更好地實現這項工作,人民法院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通過利用巡回辦案和干警下基層獲取的第一手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召開調解會,解決糾紛。


  6、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以解決糾紛,是審判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民事訴訟法,法庭辯論階段結束后應當根據法律作出判決。但是在判決前,如果能夠進行調解,法院還可以進行調解,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則需及時作出判決。在整個審判過程中,調解始終是貫穿其中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而且在判決前仍可以進行調解。由于開庭調解具有的優勢,因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能性較大。


  7、送達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見面接觸的機會,進行調解工作的方式。


  在訴訟程序開始前,人民法院通過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干警下基層服務活動,與已建立的民意調查網絡結合,進行調解。這種調解被稱為訴前調解,它的主要作用是在基層階段解決糾紛,避免糾紛升級到較高層次的程序。


  以上是有關民事案件調解后不履行的解決方法的介紹。若在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無法履行協議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執行,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相關律師獲得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