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現實生活中常見勞動爭議,產生原因多種多樣,其中大部分是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造成的。當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解決勞動糾紛。那么在勞動仲裁中,一般會采取調解方式嗎?
勞動仲裁一般會不會采取調解措施?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在開庭仲裁前,仲裁機構應先嘗試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規定勞動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確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程序和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該法規定了調解和仲裁的各項規則和程序,明確了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機構職責和法定權利,旨在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若經過調解達成共識,就應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需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方可生效。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協議內容。
如果從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的日期起,過了15天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按法律規定申請仲裁。
在做出裁決之前,仲裁庭應首先嘗試調解。
如果調解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起草調解協議書。
調解書應當明確寫明仲裁請求以及當事人協商達成的結果。調解書應由仲裁員簽字并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給雙方當事人。當調解書被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調解失敗或者在調解書送達之前,一方當事人反悔了,仲裁庭應該及時作出裁決。
對于“勞動仲裁是否會進行調解”的疑問,以上內容已做出答復。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仲裁機構應在開庭前優先嘗試調解。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咨詢方面的幫助,請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