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怎么辦?
發布時間:
2023-04-19

  當事人不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申請人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申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怎么辦?

  一、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怎么辦?

  1.當事人不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申請人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申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二、哪些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勞動關系確認引起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引起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引起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引起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注意事項有哪些?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許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在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應對勞動爭議時,必須為勞動關系的終止證據或質證意見做好相應的準備。

  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主動審查勞動仲裁的時效性。因為仲裁的時效性適用于時效性規則,屬于程序性問題。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審查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問題。但遺憾的是,在仲裁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審查仲裁時效性并不少見,這種現象不能完全歸咎于部分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規模的不準確性,也在于條款布局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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