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管理層的責任是什么?企業破產請律師有什么用?
發布時間:
2023-03-17

  破產企業管理層應當全面接管破產企業。破產人所有財產作為總結執行的對象,應當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破產人不移交或者不全面移交的,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財產后,應當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者人為損失。破產企業管理層的責任是什么?

  一、破產企業管理層的責任是什么?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破產人所有財產作為概括執行的對象,應當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破產人不移交或者不全面移交的,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財產后,應當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者人為損失。因管理疏忽、未履行注意義務造成破產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參加民事活動。破產管理人有權以破產管理人的名義開展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目標的民事活動;

  4、破產財產清算。破產管理人應當重新評估破產財產,重新評估折舊固定資產的殘值,變質財產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清算結果制定破產財產清單和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分配計劃;

  5、破產人注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成后,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破產程序;

  6、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業務;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建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企業破產請律師有什么用?

  1、律師作為一個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社會群體,將對破產法的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無論是作為破產管理人作為破產過程中各方的代理人參與破產過程,律師都有其專業的法律知識,一方面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努力保護破產過程的依法進行;

  2、律師是破產管理人。在參與破產程序的過程中,律師在處理破產案件時,努力與人民法院和債權人協調關系,共同推進破產程序。利用可能的條件保護員工的權益;

  3、破產清算律師接受破產當事人的委托。在參與破產程序的過程中,他們需要自己的職業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并在現有的破產法律制度下為當事人提供完善和全面的法律服務。最后,在破產各方教師的幫助下,根據各自的利益需要,行使《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三、股東申請公司破產需要哪些材料?

  1、債務人要求破產還債的書面申請;

  2、債務人企業損失的書面說明;

  3、債務人企業至破產申請日上月底的資產負債表等相關會計報表;

  4、具有相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債務人企業審計后作出的審計報告,證明企業資不抵債;

  5、資產狀況清單,包括有形資產清單(財產名稱、規格、地點、價值等)。、無形財產情況(商標權、專利權、對外許可使用情況及其他知識產權并附相關證書);

  6、企業外商投資(包括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子公司、股票、債券等)。已被取消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文件。

  [溫馨提示]:破產管理人應當重新評估破產財產,折舊固定資產應當重新評估其殘值,變質財產應當按照原值計算。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清單和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分配計劃。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聯系相關專業律師詳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