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債權和公司資產確定普通債權人能拿回多少破產重整。如果有其他債務,需要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申請破產重整的主體包括債務人和債權人。普通債權人能拿回多少破產重整?
一、普通債權人破產重整能拿回多少?
普通債權人能拿回多少破產重整取決于其申報的債權和公司的資產。如果普通債務人破產,其他債務將按照法定順序清償,然后由破產財產優先清償共益債務和破產財產。
二、提出破產重整的申請人有哪些?
申請破產重組的主體一般是債務人或債權人。提醒大家,破產重組是指在法院主持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下,通過各方利益相關者的申請,對可能或已有破產原因但具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債務人。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
三、破產重整時間要求是否有限制?
破產重組時間僅限于受理時間。根據《企業破產法》,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項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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