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
發布時間:
2023-03-08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業破產法》

  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