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無論是在購物、旅行、學習還是工作中,我們都離不開法律知識。我們應該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如果你的生活面臨著與勞動合同只約定員工違約賠償的問題,可以嗎?如果相關問題無法解決,勞動合同只能約定員工違約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只約定員工違約賠償可以嗎?
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員工違約賠償責任,但只有兩種賠償責任需要勞動者承擔,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另一種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此外,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約定員工承擔違約賠償。
1、違約金可以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的部分培訓費用。
2、違約金可以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特點
與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責任的性質是不同的。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既是補償性的,也是懲罰性的,主要是補償性的,適用于雙方是平等的。雖然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也是補償和懲罰性的,但主要是對勞動者的補償,對用人單位的懲罰,同時考慮到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不同類型的責任。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僅為民事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此外,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仍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因為前者主要是法律責任,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協議必須與法律規定一致,否則往往無效。
3、歸責原則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只以過錯責任為例外,適用于雙方。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這主要是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需要保護其利益。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和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約定違約賠償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違約賠償的,只能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中約定,其他情況不能約定違約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只規定了勞動合同中員工的違約賠償嗎?回答問題,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您可以查看本網站的其他法律內容,或咨詢律師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