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屬于債權。企業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稅收滯納金屬于企業應當償還的普通破產債權,在破產清償順序的最后。企業破產財產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應當及時繳納滯納金。關于稅收滯納金是否屬于債權的問題,以下是您的詳細答案。
一、稅款滯納金屬于債權嗎?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稅務機關征收的滯納金是破產公司的破產債權之一,屬于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拖欠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訴訟。根據《企業破產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受理破產案件前拖欠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自滯納稅之日起每日收取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稅款滯納金的定義是什么?
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是指應納稅單位或者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的款項。在會計分錄中,屬于營業外支出。根據規定,關稅、進口增值稅、進口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寫納稅單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應當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增加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征收滯納金的目的是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盡快履行納稅義務。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面的按鈕咨詢,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