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他人可以算是一種債務嗎?
發布時間:
2023-01-11

  在我們接觸到的借貸行為中,借貸雙方的存在構成了交易。其中,債務人經常邀請擔保人擔保債務,以確保相應的資金能夠順利借入。那么,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擔保他人是否可以算是一種債務呢?


  為他人做擔保是否負債?


  給予他人擔保,實際上也算是自己的債務。


  有兩種擔保,一種是在銀行幫助他人進行貸款擔保,另一種是民間借貸中的擔保。


  如果銀行向他人提供擔保,這筆錢將被銀行定性為您的隱性債務。相關擔保信息將出現在您的個人信用報告中。


  而且是「全額負債」的哦。


  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更為常見,以擔保他人。


  私人擔保,是不會上個人信用報告的。但是素,如果你不代償,債權人有權向你要求賠償,并起訴法院。


  這一訴訟記錄一旦鬧上法庭,就會顯示在你的個人信用報告中。


  成為擔保人又不為別人還錢?嗯,從那以后,個人信用信息就有了污點。


  《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對外擔保的;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部分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


  (五)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轉讓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如果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擔保人和債務人應當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和擔保人有過錯,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無法清償的部分的一半。


  第八條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擔保人有過錯,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得超過債務人無法清償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無效擔保合同的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擔保人可以對債務人或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代表行為是有效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解除合同的有效性】解除合同后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如果已經履行,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因此,擔保在貸款關系中起著杠桿作用,但擔保的存在對所有者來說是極其危險的。如果擔保人未能償還資金,他需要承擔債務并償還。為您精心收集以上內容,如果以上內容無法解決困難,也歡迎咨詢專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