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得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如何要求經濟補償?
一.合同到期后如何索要經濟補償?
1.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得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合同到期后續簽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處理:
1.單位不續簽的,需要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一)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原勞動條件,員工仍不續簽的,不予經濟補償。
(2)單位降低原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單位還應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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