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由于資本周轉和外部借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將面臨解散風險,根據公司法,公司應在解散原因后15天內組成清算組,清算公司債權債務,只有增值稅發票才能申報債權?
一、只有增值稅發票才能申報債權嗎?
增值稅發票不是結算憑證,不能單獨證明債權債務的存在,因此只有增值稅發票不能申報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登記債權。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債權人。
二、債權申報后如何清算?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計劃,并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清算費、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賠償、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股東持有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計劃,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清算費、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賠償、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在,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不得按照前款規定分配給股東。
根據《公司法》,債權申報需要在法定時間內完成。一般來說,增值稅發票不能作為結算憑證,也不能單獨證明債權債務是否存在,需要其他證據作為輔助證據。因此,只有增值稅發票不能申報債權。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幫助,歡迎咨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