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或者破產時,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應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有一定期限的,債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債權人申報后能否撤回申報?
一.債權人能否在債權申報后撤回申報?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能否撤回申報沒有規定,但在實踐中,一般允許債權人撤回申報的,撤回申報后不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登記債權。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債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七條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審查申報的債權,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二.債權申報公告期限
1.債權申報公告期限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登記債權。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債權人。顯然,只有在公告期結束后,才能進行最終審計。
2.申報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立法規定。我國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主義。法定期限為:收到法院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因此,債權人收到通知之日或者公告之日不計入債權申報期限。
根據上述分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后能否撤回申報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企業一般允許債權人撤回債權申報,撤回債權申報后不會登記債權。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