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履行金能否作為債權申報?
發布時間:
2022-11-29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支付金錢義務的,延期履行的,應當在延期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民法典延期履行金能否作為債權申報?


  一.民法延遲履行金能否作為債權申報


  延遲履行期間產生的雙倍債務利息屬于債權人的債權。公司作為債務人清算時,延遲履行利息可以作為債權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而成立和組成清算組.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原因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申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登記債權。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債權人。


  二.延遲履行金的類型


  在我國現行的強制執行規范中,根據被執行人延遲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延遲履行金可分為以下兩類:


  1.金錢支付義務的延遲履行。這種延遲履行只適用于執行名稱中確定的支付標的物是以貨幣形式表達的一定數額的金額。


  2.非金錢支付義務的延遲履行。這種延遲履行所指向的義務內容是被執行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支付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如交付貨物.票證.遷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某些行為等。


  根據上述分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清算時,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作為債務人清算時,延遲履行利息可以作為債權申報。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