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商業發展非常迅速。在借此機會做大做強的同時,很多人也面臨破產的風險。破產后,公司的財產必然會清算,債務人也會清償。當破產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需要對債務進行排序,優先受償。如何分配抵押債務?
一.破產后如何分配抵押債務?
1.《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工資.傷殘補助.養老費,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欠繳的稅款除前項規定外。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2.《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3.《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債權視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視為普通債權。
二.如何實現抵押
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變賣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超過債權金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按照下列規定清償變賣抵押物的價款: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記順序分配;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一)項的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順序清償,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的新房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抵押物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與抵押物一起拍賣新房,但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拍賣新房所得。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者以鄉(鎮)抵押.村企業工廠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抵押權人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后,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人抵押債務人,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有抵押權的債權償還破產費用.公司員工的工資.補貼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欠繳稅款優先于普通債權。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