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是否涉及債務重組
破產重組,債務重組是降低企業債務杠桿的一種方式,破產過程中也有債務重組,因此存在交叉。
要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我們可以從市場化和司法化的角度進行分析。司法化是指企業債務在法院司法程序中進行重組。債務人制定的重組方案由債權人會議的一半以上表決,表決不合格,法院可以強制裁決,具有司法強制約束力。市場化需要債務人與各債權人逐一協商解決,司法不干預。
破產重組是司法程序中的債務重組,可以大大削減企業負債,保證司法效力。債務重組,用于司法程序,是破產重組。也可用于非司法程序,即市場化債務重組,如市場化債轉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組。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
二、破產重組與債務重組的關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12-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財務困難,債權人根據債務人協議或法院裁定,主要包括:資產償還債務、債務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本金、減少利息等,以及上述三種方式的組合。根據這一定義,根據法律程序的不同階段,債務重組可分為破產程序前的重組和破產程序后的重組。
破產重組是債務重組的一種手段,債務重組是破產重組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將以上幾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破產重組是一債務重組。破產重組是一成功。其中,成功的關鍵因素有三個方面,一是破產企業本身應具有重組價值,二是具有專業高效的法院裁決,三是具有勤勉負責、精通業務的破產經理。破產重組程序啟動后,為了使債務人盡快擺脫困境,應保護和幫助企業繼續經營,以提高生存能力,特別是再融資能力。因為只有獲得再融資,企業的資本鏈才能順利繼續,以下重組計劃才能有效實施。
整理意味著債務重組可以在破產過程中進行,但不一定;如果重組成功,公司可能會避免破產的命運。另一方面,債務重組可以在不破產的情況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