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發布時間:
2022-11-02

  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規定為一年。提出索賠.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合同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合同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如何規定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1.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規定為一年。提出索賠.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合同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合同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


  2.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應當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期間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期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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