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調解?
發布時間:
2022-10-12

  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都不能走調解之路。雙方一致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申請調解,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調解?


  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都不能走調解之路。雙方一致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申請調解,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發生后,在處理過程中不適用調解:


  (一)當事人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交警因現場變更、證據丟失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


  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適用調解。交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然后將事故認定書交給當事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與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主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參加調解時,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錄在調解記錄中。調解參與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警,要求變更調解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交警主持調解。調解應當公開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審計,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按照下列程序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教育當事人;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金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扣賠償費用按實際價值或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達成協議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調解書,送達各方。調解書在雙方共同簽字后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協議;(五)賠償方式和期限;(六)調解終止日期。


  賠償金由當事人自行移交。當事人要求交警轉讓的,交警可以轉讓并附在調解書上。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交給各方,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天。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喪葬時間結束之日起;造成人員傷害的,從治療結束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日起;造成財產損失的,自確定損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