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施工人)為完成約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協議義務。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完成建設單位交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格,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也是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建設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目前,國內建筑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建筑企業的工程利潤長期處于較低水平,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而建筑企業由于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材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問題,導致業主提出高索賠.最終導致建設單位倒虧的案例屢見不鮮。
在不斷承擔新的施工任務的同時,迫切需要施工企業作為承包商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
1.主要了解發包方的兩個方面:
①主體資質,即施工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子:建設用地是否獲得批準?
是否包括在投資計劃中?
規劃.是否批準了設計?
是否進行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是資金問題。
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商的主要了解是:
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二級公司與工程部承包人不能簽訂合同。
以上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仔細分析判斷。
3.確定實際開工日期
①如果承包商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則應確定實際開工日期。
承包商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商發出的通知.記錄工程監理.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雖然承包人沒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如果有開工報告,則應確定開工報告中記錄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如果承包人沒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也沒有開工報告,則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4.確定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方法:
①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驗收報告時間,非竣工驗收記錄日期,因為竣工驗收記錄由施工單位提交);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遲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讓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