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因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賠償。符合經濟補償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補償?
一、員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能得到賠償嗎?
1.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因員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賠償。符合經濟補償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員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實際上,由于用人單位先違約,如果勞動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此時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是鄭與廣告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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