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一般由需要承擔保密責任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簽訂保密協議后,勞動者應當按照保密協議承擔保守公司秘密的責任。保密協議應當支付保密金嗎?
一、保密協議是否應支付保密金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離職后保守公司秘密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保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本單位生產經營類似產品.其他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自行生產、經營同類產品的用人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二、保密協議的主要條款
保密協議應具備以下必要條款: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約定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業務信息,細分,名稱眾多。企業可以使用秘密清單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以避免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以及是否應該保密。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由于保密期往往超過勞動關系的期限,延長到勞動者離職后的一段時間,特別是勞動合同終止后的一段時間。
3.應當約定保密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勞動關系終止前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當約定保密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根據上述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