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施工往往持續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延誤工期或停工。此時,將涉及賠償問題。那么,如何處理暴雨造成的建設工程停工賠償問題呢?
由于暴雨、臺風等災害性天氣,建筑工程不時停工,必然給承包商和發包人造成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不知道如何處理賠償,你可能得不到索賠和不應該支付的費用。因此,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都有必要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賠償。
當暴雨導致停工和損壞時,首先要處理一個問題,即承包人是否真的需要停工,這將對以后的賠償產生嚴重影響。
暴雨浸泡可排除,未達到不可抗力水平的,承包人應排除障礙,繼續施工。擅自停工的,應當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
如果暴雨浸泡是一種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承包止工作是可以理解的,那么雙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賠償:
(1)工程本身的損壞,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壞,由業主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3)施工單位(承包人)應承擔施工單位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
(4)清理、修復工作的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但實際上,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期順延。
(6)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暴雨是否有必要停工和損失賠償,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否則自己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承包人需要證明確實有必要停工,否則擅自停工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因暴雨停工,雙方無法協商賠償,雙方可收集相關證據,委托建筑律師通過法院訴訟處理賠償事宜,避免雙方來回爭吵,浪費寶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