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糾紛法院立案后,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確定結案時間。人民法院立案民事合同糾紛后,一般在六個月內結案。情況特殊的,延長六個月,即一年內結案;人民法院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人民法院必須在三個月內結案。
一、法院處理合同糾紛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的時間長短取決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也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準;也就是說,一般為6個月,法院院長的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上級法院的批準也可以延長,沒有期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如果不能在3個月內結案,將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一審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的,二審期限為3個月,經法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裁定的上訴期限為30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判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列事項的延誤期限不計入審判限:
1.公告期間,即法院在報紙上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到鑒定機構出具正式鑒定結論的時間。
3.在處理管轄權問題的過程中,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權異議到二審法院對管轄權問題作出最終裁定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糾紛的時間。
二、處理合同糾紛有哪些風險?
處理合同糾紛存在以下主要風險:
1.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糾紛處理機制,糾紛處理不當,造成單位利益受損;
2.未收集對方違約行為的充分證據,導致單位在糾紛處理過程中舉證不力;
3.按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能會損害單位應享有的利益。
行政事業單位對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明確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相關審批權限和責任。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相關處理人員未經批準不能作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雖然合同糾紛訴訟屬于民事訴訟,但與其他民事訴訟相比,它有自己的特點。合同糾紛訴訟的產生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就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糾紛。如果不是因為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發生糾紛,就不是合同糾紛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