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單位辭退是職場中非常常見的現象,很多勞動者會誤以為試用期內不受法律保護,實際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的員工,用到的最多的一個理由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崗位。但是要注意,這時候用人單位是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勞動者的確不能勝任崗位,否則就會構成違法辭退,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是要向勞動者支付2n的賠償金。
這里要強調的是,即便是勞動者真的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辭退。根據法律規定,此時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是轉崗,培訓或轉崗后依然不能勝任的,才可以辭退。

從法律角度來看,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簡單來說,試用期內員工被辭退是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特別是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辭退的情形。但是由于每個人的具體實際情況各有不同,所以建議大家在仲裁前先咨詢勞動合同仲裁律師的意見,以免盲目的申請勞動仲裁,最后遭遇仲裁委的駁回,給自己的時間和金錢造成不必要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