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存在法律風險嗎?
發布時間:
2022-04-26

“掛靠”是指一個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名義或專業資質,以便對外承接業務,實質為“借用”。現實最常見的就是某施工隊掛靠一家有建筑資質的公司(即承包人),承包人中標后只形式上參與管理,實際由施工隊全權負責施工,施工隊收大部分工程款,承包人收極小比例的管理費。這種合作看似互利共贏,實際存在大量法律風險,很可能一著棋錯,滿盤皆輸。實踐中,被掛靠人要對工程問題負責,不能以其未實際參與施工為由免除責任。一旦掛靠人在施工中有違法違規操作,被掛靠人也不能置身事外。對被掛靠人來說,只能獲得比例較小的管理費,卻面對潛在的高昂債務,性價比著實不高。

2011年黃河公司與楊大山(化名)簽訂《聯營合作協議書》,兩人約定一起開發小浪底南岸工程,黃河公司收取工程款的2%做管理費,其余都給楊大山。黃河公司形式上派幾個員工來監督,實際由楊大山負責施工。雙方約定黃河公司不負責因施工產生的債務,楊大山要保證工程質量。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楊大山先后多次被發包人下達警告,發包人甚至要求黃河公司更換施工隊。三方僵持不下,直到2015年楊大山私自撤離人員,工程徹底停工。此后,因楊大山拖欠工資、材料費、租賃費等,黃河公司被多家企業和個人起訴。在先后訴訟十余次,實際支付各項賠償和費用共七百萬元后,黃河公司已經精疲力盡,損失慘重,找到本所尋求幫助。

我所工程合同律師介入后,立即召開案件研討會,多位律師一起討論分析黃河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制作證據清單。根據證據材料的重要性,我們將所有文件排序,并按照時間邏輯梳理案情全過程,同時指導黃河公司搜集他們所需的其他文件。我們在確定黃河公司已經準備好全部證據材料后,先找到楊大山談判調解。黃河公司的要求只是挽回損失,在經過重重訴累后,我們想盡量避免黃河公司繼續訴訟。然而楊大山拒絕支付黃河公司此前的訴訟費用,認為這不同于工資、材料費等由施工直接產生的費用。基于這點,我所律師在研究《聯營合作協議書》后,發現第四條12項約定了賠償條款,即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處罰費用均由楊大山承擔。本案涉及的訴訟費用正是基于楊大山拒不支付工資、材料費等原因產生的,是黃河公司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楊大山承擔。

“掛靠”存在法律風險嗎?

楊大山借用黃河公司的資質,雙方簽訂的《聯營合作協議書》其實是掛靠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則黃河公司為楊大山墊付的款項及支付的各種必要費用,楊大山應當返還黃河公司。經過核對賬單、精密計算,我們確定楊大山應償還黃河公司共7025564元。

最終,法院基本支持我方答辯意見,認可我方關于訴訟費用的觀點,明確楊大山應償付黃河公司訴訟費用,本案判決結果也在意料之中,黃河公司最終挽回七百萬余損失,總算守得云開見月明!

北京建筑工程律師提醒:本案觸目驚心的數字提醒建筑企業不要只看見眼前的利益,從而忽視背后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掛靠現象叢生會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影響施工質量,引發安全事故。2019年2月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四條明確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規定可以明顯看出國家要嚴厲打擊建筑業的掛靠現象。每年因掛靠經營合同產生的訴訟不勝枚舉,各建筑行業主體應引以為鑒,不要輕易跨越法律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