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品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嗎?
發布時間:
2022-04-25

近年來,AI成為炙手可熱的新興產業,并且在機器人、汽車、物聯網、醫療健康、金融等領域呈現了爆炸式發展。隨著國家一系列鼓勵政策的發布以及科創板的興起,我國的AI發展情況更是日新月異。

隨著科技不斷發展,人工智能已經滲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大放異彩。例如:華為在最新推出的具有AI功能的手機上加入了AR技術,用戶可以在線體驗駕車;上海建設銀行宣布全國首家無人銀行成立,智能機器人可以為客戶提供簡單服務并在線連接客服經理;百度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將美國藝術大師羅伯特·勞森伯格的傳奇式巨作《四分之一英里畫作》的其中兩聯分別譜成了20余秒的鋼琴曲。在AI技術大量進入人們生活的同時,知識產權保護成為重中之重,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也逐漸顯現,例如,AI作為非自然人,其創造的作品還能享有著作權么?

關于非自然人能否成為著作權享有者的問題,美國曾有個著名的“猴子拍照”案例,一只猴子為自己拍了照,最終法院沒有認定動物為照片的著作權人。因為法律賦予自然人權利是為了保護自然人的勞動成果,不能行使的權利就失去了意義。猴子沒有人類的意識,賦予其著作權也不能保護其創作,權利行使更無從談起。因此,美國法院認為非自然人不能享有著作權有一部分原因是考慮到權利的實用性。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沒有動物主體,卻有人工智能主體,在北京發生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第一案,就為AI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作出解答。

AI作品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嗎?

這起案件的原告為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下稱“某律所”),某律所利用一款軟件生成了一篇“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主張被告某互聯網公司(下稱“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絡平臺上發布了某律所享有著作權的文章,其行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此,法院觀點如下:

1、涉案文章中圖形:文章中圖形雖然是基于原告收集的數據,利用相關軟件制作完成,但圖形形狀的不同是基于數據差異產生,而非原告基于創作產生,因此圖形形狀不屬于圖形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

2、涉案數據報告:雖然數據報告本身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由于該分析報告不是由自然人創作完成,不能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不能獲得著作權。

3. 文字論述部分:涉案文章的文字論述內容是原告獨立創造完成的,具有獨創性,屬于文字作品。

從本案中不難看出,法院認為人工智能不屬于人類,不符合中國著作權主體的要件,其產生的內容也不屬于人類創作的思想表達,所以AI作品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即使是AI的控制者也不能獲得著作權。

在現行法律體系下,AI創造的作品都很難以任何形式獲得著作權。但是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飛速發展的時代,可預期的是,一定會出現越來越多優質的AI“作品”。而對于這類“作品”將來勢必要給予一定的保護,這種保護如果不能是著作權,也可能會趨近于著作權。

知識產權律師提醒:現階段對于AI企業而言,還是可以通過合同等手段獲得最大程度上的法律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特殊情況或合同無約定,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因此,AI企業在進行AI產品設計之前,就可以與AI工程師訂立完善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著作權由AI企業享有。AI設計完成后,企業可以與員工簽訂轉讓合同,明確轉讓的客體。在實踐中,員工與企業因為著作權問題而產生糾紛十分普遍,因而,在合同中明確著作權權屬是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