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謝絕自帶酒水”“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錢財請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等等,這些耳熟能詳的標語經常出現在各個餐廳、商場或其他商業場所里。作為消費者經常會受到這些條款的限制,甚至因此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出示這些條款的商家卻因此免除責任,這在市場交易中是非常不公平的現象。這類條款在法理上稱為“格式條款”,在實踐中被稱為“霸王條款”,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是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侵犯。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力量面對實力雄厚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為了打擊商家如此猖狂的行徑,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定,明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捍衛自身權益。“先簽收后驗貨”“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這些其實都是霸王條款,如果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犯時被商家以此為由拒絕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遇到經濟損失較大的情況,可以直接向法院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起訴。
今年八月,上海一位大學生起訴上海迪士尼樂園,因為其規定游客禁止自帶飲食酒水入內,甚至要翻查客戶的背包,一旦發現食物飲料,則會強制沒收或要求游客丟棄。這不僅造成游客經濟損失,侵犯消費者的正當權益,還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迪士尼作為私營企業是無權搜查公民背包這類隱私物品的。消費者購票入園,即在法律上和迪士尼公司達成服務合同,迪士尼公司在入場票上以入園須知的形式規定了“禁止自帶酒水食物”,而入園須知和入園服務是捆綁在一起的。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接受迪士尼的入園服務的同時,必須接受其事先擬定的“入園須知”中規定的條款,這些條款是迪士尼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并且在我們買票的時候并沒有協商的余地。

因為這些條款是商家單方面事先擬定,很容易成為商家擴大自身利益的工具,成為約束消費者的“不平等條約”,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判斷格式條款是否有效,關鍵在于“是否對消費者公平、合理”,消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都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對于是否公平、合理的理解,需要結合行業的交易習慣,公序良俗原則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現實中,也有很多常見的公平合理的格式條款,比如清真食品商店或餐廳,往往都會在門口明示,非清真食品不得入內,這是基于憲法保護公民信教自由和民族政策等規定而存在的。又比如在部分自助餐廳,商家會在桌面上放一塊牌子,說明如果浪費食物超過多少克,將加收額外費用。這個規定是符合自助餐飲的交易習慣和“節約糧食”的公序良俗原則的。
那么對于“霸王條款”如何認定,要看該條款的特點,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并且有以下特點之一的,就屬于“霸王條款”: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對于這類條款,如果消費者遇到了,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請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或處罰,如消費者協會和工商管理部門,也可向新聞媒體投訴予以揭露,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該條款無效。
浩云律師提醒: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長遠發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慮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護商家,損害消費者利益上,這樣目光短淺的企業肯定走不了太遠。消費者自身也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應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