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某公司與重慶裝飾裝修公司簽訂安裝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工程竣工后,重慶某公司發現施工方不具備相關資質且對施工質量不滿意,拒付工程款。重慶裝飾裝修公司訴至法院索要工程款,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重慶裝飾裝修公司不具備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的資質,故涉案合同無效。但是,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對方,故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具有同等過錯。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本案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由重慶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比如違法發包、非法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等情形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低于成本價中標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效的等待。那么合同無效后,對于后續雙方的義務該如何認定呢?建筑工程知名律師分析和一般合同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司法實踐對待此類無效合同時一般按照“無效認定,有效處理”的原則來處理。
一、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薄?/p>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程驗收合格后可以索要工程款,但是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是實施了施工行為就可以主張工程款,其前提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二、工程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合格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p>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工程驗收雖然不合格,但是經過修復后達到合格標準,那么是可以索要工程款的。但是如果工程質量雖然合格但是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三、工程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仍不合格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驗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果驗收不合格且經過維修仍然達不到合格標準,那么發包人是可以拒付工程款的。
四、工程未驗收,但是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p>
根據司法實踐,工程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是發包人已實際使用的,視為該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此時,發包方不得以工程未經驗收而拒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