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影響大,企業該如何控制?
發布時間:
2023-07-07

如今,企業裁員、辭退員工引發的勞動糾紛越來越頻繁,特別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很多企業都陷入勞動糾紛的旋渦之中。如果一個企業經常性發生勞動訴訟,除了在社會、客戶、企業內部環境范圍造成的誠信、信譽的質疑之外,該企業還會在仲裁委或法院會被列為重點被申請人,勞動監察部門會加大對公司的監察力度,執行頻繁還會被列入企業信息公示備注欄目,對企業長遠發展,客戶關系穩定,以及將來上市都有很大影響。

那么對于企業來說,該如何減少勞動訴訟呢?有效控制和減少勞動訴訟有各種方法,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文化手段、法律手段等等,本文僅從法律方面來說明一下。

一、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

司法實踐中,很多企業輕視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他們認為簽訂合同是對企業不利的行為,因此在用工時遲延甚至不簽勞動合同。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認識和做法,很多勞動糾紛正是緣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來說,勞動者是處于弱勢的地位的,一旦產生糾紛而又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很容易讓法官認為企業在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來壓榨勞動者,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等均是這方面的體現。

雖然勞動法偏于保護勞動者,但是并不代表企業和勞動者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勞動法屬于私法,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雙方可以約定權利和義務,而且很多方面是約定優先于法律規定的,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自由協商,充分體現自己的利益。事實上,只要勞動合同中書面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員工自動離職還是公司裁員、辭退員工,雙方都很少會對對簿公堂。

勞動訴訟影響大,企業該如何控制?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僅對員工具有約束力,也能成為仲裁委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比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的產生主要是因為雙方對某些事項有爭議,而訴訟的產生是因為這些爭議法律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此時就需要企業制定詳細具體的內部規章制度來細化,有效控制和減少勞動糾紛。主要來說,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彌補法律規定模糊的缺陷。

對于某些事項,法律沒有明確具體標準,此時內部規章制度可以彌補。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法律沒有給出明確規定,對此企業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明確不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如一個或連續幾個考核周期達不到崗位工作目標的為不勝任工作;同時也明確勞動者拒絕培訓或調崗的處理措施等等。

2、彌補法律沒有規定的缺陷。

對于某些具體事項,法律沒有規定,此時就需要內部規章制度來彌補。比如法律規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前提是應安排員工進行相應的培訓,提高其工作能力、知識水平,然后再根據培訓結果確定其是否能勝任工作。由于各行各業的差異,對于培訓標準、程序,法律沒有也不可能給出具體的答案,此時若企業內部沒有制定相應的培訓制度,那么企業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時就極易產生勞動糾紛。若企業制定了完善的培訓制度,雙方依據該制度得出的結果,那么雙方都會比較容易接受,從而有效的減少訴訟。

因此,要想有效的控制和避免勞動糾紛,健全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特別注重制定流程和法律程序,比如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公示程序等。

三、熟悉并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由于企業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地位不平衡,勞動法在制定中有一部分是保護勞動者的強制性規定,企業應當特別留意,這些規定是不能通過雙方約定而排除的,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能低于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等等。

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一般集中在勞動基準(最低工資、工時、休假等)、健康、安全與工作衛生、終止勞動合同或解雇、女性及未成年工之特別保護、職業災害責任、社會保障及反歧視等領域。這些規定是法律對于企業用工最基本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企業同員工產生勞動糾紛也多因為上面幾點原因,如果企業注意并遵守這些規定,發生勞動訴訟的幾率就會大大降低。

四、普及員工法律知識。

很多企業認為如果員工不懂法,那么他就不會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糾紛。其實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在如今的時代,即使員工不懂法,他還不會通過咨詢專業人士來解決嗎?事實是實踐證明,在內部有著良好的法律文化的企業,產生勞動訴訟的幾率比那些沒有法律文化的企業要少的多。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對于有著良好法律思維的員工,使得企業更容易在法律框架內通過協商而不是仲裁或訴訟解決問題。而對于那些不懂法律的員工,往往會出現“獅子大開口”,“胡攪蠻纏”的現象,使得企業不得不最終在法庭上解決問題。因此,擁有法律思維的員工對于企業減少勞動訴訟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