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出來后,是否要去法院起訴,考慮的核心問題應該是自己對案件的裁決結果是否滿意、對案件是否有新的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如果不滿意或者有新的證據出現,當事人是可以起訴到法院的。
這里的當事人既包括勞動者,又包括用人單位。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

勞動仲裁律師提醒:
如果因為怕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時間上訴而自己主動去上訴,則是大可不必的,特別是仲裁委的裁決對自己更有利的情況下。我們只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執行裁決就可以。
如果裁決送達后用人單位沒有提起訴訟,也沒有在規定日期內執行裁決內容,那么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且,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不服裁決選擇起訴,從立案到開庭也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特別很多地區受疫情影響,整過訴訟的流程會更慢。因此作為勞動者也沒什么可擔心的,這期間該去忙什么就去忙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