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去世后,配偶及子女該如何繼承遺產?
發布時間:
2023-02-15

遺產繼承是每個家庭都可能會面臨的問題,同時也是引起家庭糾紛的重要導火索。若家中老人去世,那么其留下的財產該如何繼承?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原告:湯某1、湯某2、沈某

被告:湯某3

被繼承人湯某于2013年10月29日死亡,原告沈某為湯某的配偶,原告湯某1、湯某2及被告湯某3系雙方兒子。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名下銀行存款、養老金等款項均由被告擅自轉移并占有,上述款項中的一半本應屬于原告,另一半應按照法定繼承由原、被告四人均分。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三原告起訴至本院。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湯某遺產繼承人的確定以及遺產范圍的確定。

一、遺產繼承人的確定

被告湯某3認為,父親去世前,父母二人共同居住在某房屋內,父親患癌4年期間,主要是由自己家庭負責照顧。父親去世后,母親單獨居住于上述房屋內,期間是自己和妻子日常前往照料。另外,自己的配偶曾取款,用于辦理父親喪事。喪事處理完畢后,將錢款交給母親,母親表示不要,故存入其名下銀行賬戶約28萬元,后其將現金28萬元于家中交給母親。并沒有擅自占有和轉移被繼承人的遺產。故不存在返還,即便存在返還,父親喪葬費的開銷,也應當予以扣除。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以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原、被告雙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被繼承人去世后,配偶及子女該如何繼承遺產?

二、遺產范圍

原告沈某與被繼承人湯某系夫妻關系,故被繼承人名下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屬其二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認定由其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其中被繼承人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額,應作為遺產處理。

原告認為,被繼承人湯某生前曾取出部分財產交予被告,該款項被告也應部分返還。法院認為,就本案所涉被繼承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其中被繼承人死亡前所取款項,被繼承人尚在世,且與原告沈某獨立于子女共同生活,生前取款金額亦尚屬合理,被繼承人具有處分相應財產的權利,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部分金額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就被繼承人死亡后所取款項,根據已有證據所反映出的資金去向以及被告于庭審中的陳述,對于三原告主張上述款項由被告實際領取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三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款項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對于被告抗辯已向原告沈某現金交付28萬元的意見,缺乏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返還金額,考慮到被繼承人喪葬費支出的必要性,被告要求扣除被繼承人喪葬費的意見,符合常理及法律規定,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結合一般喪葬費的支出水平,法院酌情扣除合理的喪葬費支出,并參照前述繼承比例予以分割,確認本案所涉銀行賬戶內余額歸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沈某某返還款項213,000元,向原告湯某1、湯某2各返還款項36,000元。

【浩云小結】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此外,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