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新公司不滿一年可以享受帶薪年假待遇嗎?
發布時間:
2023-01-05

  員工入職新公司不滿一年可以享受帶薪年假待遇嗎?很多勞動者工作多年卻不清楚年休假到底該怎么休,特別是換了新的工作后,是否可以按照自己曾經累積的工齡來休年假,很多人并不能說的清楚。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解讀關于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案情回顧】


  勞動者王某于2020年5月入職某公司工作。入職9個月后,該公司向王某發出通知,以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予以辭退,王某于當日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某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資36363元。但公司認為,王某入職該公司不滿一年,不應享受年休假。仲裁委終結審理后,王某訴至法院。


  【律師說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為15天。


  法院認為,王某從前一個單位離職,就進入某公司,是連續性的工作,王某工作已滿二十年,自入職某公司處即可享受每年15天的帶薪年休假。某公司未舉證證明王某的年休假已休或王某自愿放棄休假,應向王某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王某入職某公司的日歷天數為258天,依據《企業職工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尤其是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由此可計算出王某可享受年休假10.6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某公司需向王某支付10天的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經核算,王某的年休假工資為49808.5元,其按36363元主張是其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對于帶薪年假,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連續工作一年指的是本單位的入職時間嗎?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的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據此,享受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而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則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如非以上情況,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提出不支付年休假工資的抗辯時,相關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要注意的是,法律中所說的“連續工作一年”,并不僅僅限于在同一家企業。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即便在新單位工作不滿一年,只要既往工作年限累計超過一年,同樣也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浩云小結】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職工的勞動保障權益,企業應該意識到,與其等到員工離職后通過訴訟方式維權,不如自身積極遵守法律規定,讓員工主動休年假,這樣從本質上也能讓企業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另外,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而發生勞動爭議的,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