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破產(chǎn),債權人還能否對其主張債權?
發(fā)布時間:
2023-02-21

在民間借貸中,第三方保證人對債務進行擔保,往往會有助于提高借款的成功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債權人的資金風險。但是,若保證人破產(chǎn),債權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債權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原告:A銀行

被告:B公司

原告于2020年3月2日收到當?shù)胤ㄔ和ㄖㄖ獌热轂?020年2月19日裁定受理B公司重整案,要求原告配合申報相應債權。原告向被告申報債權99808127.82元。被告對原告申報債權中與本案相關的1970萬元不予確認,主要涉及發(fā)放給B公司旗下C公司的570萬元貸款和發(fā)放給D公司的1400萬元貸款。于是A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對原告未被確認的債權1970萬元予以確認。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作為保證人的B公司,其保證責任的確定。

被告認為,對于C公司和D公司的貸款,原告已經(jīng)與被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被告分別為C公司和D公司提供最高額13000萬元、最高額2600萬元的保證擔保。擔保有效期均為2022年11月7日。2020年2月,原告與C公司、D公司分別簽署新的借款合同,用途為償還前述貸款。上述二債務人也分別于2020年2月26日以新貸款償還了前述570萬元和1400萬元的貸款。

2020年2月19日,被告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因此原告在2019年向C公司、D公司提供的貸款作為主債務,應在2020年2月19日到期。而此后,因為二債務人通過與原告簽訂新的借款合同,用新貸款償還了上述共計1970萬元的貸款,因此B公司作為保證人,在主債務到期并且已經(jīng)被清償后,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在被告被受理破產(chǎn)重整后,與債務人簽訂的新的貸款合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不認同原告就已清償?shù)谋WC債權1970萬元申報的債權。

對于保證人進入破產(chǎn)程序相關保證債權的申報與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四條規(guī)定:“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擔保人破產(chǎn),債權人還能否對其主張債權?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B公司作為保證人,其承擔的保證債權在其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時到期,即于2020年2月19日到期。該時間節(jié)點,以法院裁定書確定的法律事實為客觀依據(jù),并不因后續(xù)有關破產(chǎn)案件受理公告發(fā)布日期、管理人實際通知已知債權人時間等因素而變更。B公司與A銀行簽訂的相應《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責任應依法在B公司被裁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時確定。

A銀行作為債權人,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B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后,有權就2020年2月19日之前相關借款合同形成的保證債權,向管理人申報破產(chǎn)債權。根據(jù)本案證據(jù)顯示,按照上述標準,A銀行依據(jù)借款合同對B公司享有保證債權共計1970萬元,但上述債權均已由相應主債務人在2020年2月26日完成了還本付息。就此,A銀行據(jù)以申報保證債權對應的主債權獲得清償,B公司不再對A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現(xiàn)A銀行基于已經(jīng)被清償?shù)闹鱾鶛嘁驜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要求將相應保證債權確認為破產(chǎn)債權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駁回了A銀行的訴訟請求。

【浩云小結】

若債權人對主債權尚未到期,那么在法院受理保證人的破產(chǎn)申請后,該債權視為到期;若債權人對主債權已經(jīng)到期,但擔保人尚在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是可以申報債權的;若債權人對主債權已經(jīng)到期,而擔保人保證期間也到期了,那么此時債權人則不能去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