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與掛靠對實際施工人的求償權有何影響?
發布時間:
2022-07-13

2015年6月,佳緣公司與華夏公司就河北省南宮市某街道的住宅樓建設工程項目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標注的甲方為華夏公司、乙方為龔大志(佳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落款部分分別蓋有華夏公司及佳緣公司的公章。協議的主要內容為:一、該工程建筑面積為5400平米,造價約為3500萬元。二、華夏公司提供與施工相關的證照,其余一切不負責,佳緣公司向華夏公司繳納管理費共計500萬元。該管理費在該工程主體封頂后付50%,其余5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結清。三、佳緣公司負責辦理與該工程施工有關的手續,合法經營,承擔所有施工費用,手續齊全方可進場。上述合同簽訂時,華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小九同時也是該工程發包方九九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住宅樓工程項目于2015年7月開工,2017年10月竣工驗收,2017年11月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中的建設單位欄由九九房地產公司蓋章,施工單位欄由華夏公司蓋章。工程結束后,龔大志、羅小九曾就結賬明細進行磋商,確認工程建筑面積為5600平米,每平方米單價為655元,合計366萬元。2018年2月,龔大志和羅小九簽訂結算會議紀要一份,根據實際工程量和計價標準結算最終工程款,并約定于同年6月前支付完畢。但是華夏公司并未按期付清佳緣公司的工程款,佳緣公司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夏公司和九九房地產公司共同償還尚欠工程款187萬元。

本所律師受佳緣公司委托介入本案后,通過調查取證發現華夏公司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三級),而佳緣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建筑作業分包勞務分包(二級)。即佳緣公司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資質來承包該工程,其與華夏公司實質應為掛靠關系,而不是轉包關系。轉包關系和掛靠關系的認定,對于實際施工人佳緣公司的工程款請求權是有重要影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轉包的概念已有規定,而掛靠是行業內的通用名詞,相關法律中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資質。出于非法轉包或是掛靠目的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都屬于無效合同,住建部2014年出臺的關于審查認定非法轉包分包的《辦法》中,將掛靠作為與轉包、違法分包相并列的違法行為,可以算是對其概念和法律性質進行了界定。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方違反施工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拆分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建筑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并施工的行為。

轉包與掛靠對實際施工人的求償權有何影響?

轉包與掛靠,在表面有很多相似之處:名義上的承包單位不是實際施工人,不參與施工管理;在人員的配備、設備材料的采購和租賃等方面,均未按照其與發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履行;被掛靠單位或轉包人通常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獲益。但即便如此,在實踐中還是有一些原則可以用來區分二者的。本所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總結出以下三個判斷標準:1.實際施工人有無借用資質的事實。掛靠關系中必定存在資質出借的事實;轉包關系中,借用資質盡管常見,但并非判斷轉包成立的必要條件。2.實際施工人介入工程項目的階段。轉包行為發生在施工單位承包工程之后,而掛靠行為起始于參與投標、訂立合同之前。掛靠人借用資質后,通常從招投標階段開始介入,為獲取項目,掛靠人不僅支出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購置費等合法成本,通常也付出人情、金錢等違法成本。3.實際施工人在項目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掛靠人主導工程項目運作的全過程,其熟知發包人與承包人間的合同內容且直接干預。轉包人通常是在已付出各項成本取得項目后將工程轉交他人施工,實際施工人對于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了解程度顯然不如掛靠人。

在本案中,浩云律師經過分析判斷佳緣公司與華夏公司之間為掛靠關系。因為在九九房地產公司與華夏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之前,佳緣公司已先與華夏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佳緣公司借用華夏公司的資質承攬工程,其后佳緣公司直接與九九房地產公司對接施工內容。且佳緣公司以華夏公司的名義,直接從九九房地產公司處領取工程款。據此,華夏公司與佳緣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構成掛靠。

在實務中,轉包人可以依據《司法解釋》第26條直接向發包人求償工程款,但掛靠人并不能適用這一規定。因此為了保證掛靠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有以下兩個裁判觀點:1.發包人對掛靠行為確不知情。通常情況下,被掛靠人收到工程款后扣減管理費即轉付掛靠人,而可能發生訴訟的情形有二:

一是被掛靠人截留工程款,此時掛靠人只能向被掛靠人求償;二是發包人未按約付款給被掛靠人,此時應由被掛靠人以自己名義向發包人主張,掛靠人向被掛靠人主張。如被掛靠人怠于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掛靠人可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是發包人明知掛靠事實的。此類情形更為普遍:發包人基于人情或金錢關系,欲將工程交由掛靠人承攬,為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積極促成實際施工人掛靠。此時,應當認為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由發包人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在本案中,律師舉證證明九九房地產公司明知掛靠事實,佳緣公司實際和九九房地產公司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最終法院判決九九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18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