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用什么區別?勞動者遭遇侵權該怎么辦?
發布時間:
2022-10-26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勞動者維權時會主張與用人單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關系。那么它與全日制用工關系之間有什么區別?勞動者又該如何維權呢?下面北京律師網官網勞動糾紛律師通過一則案例為大家進行分析。

【案情回顧】

勞動者A到B公司從事客房服務工作,雙方未簽書面勞動合同,B公司也未為A繳納社會保險。A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1天。2009年A工資為每月800元,2010年10月起為每月820元。2011年4月,A通過EMS向B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工作期間未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由與B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隨后A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A對于仲裁結果不滿意,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A的訴訟請求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B公司支付A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710元;

3、B公司補足A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2160元及100%賠償金2160元。

【浩云說法】

爭議點一:A與B公司之間是否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雙方有口頭約定且已實際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履行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A與B公司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其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B公司對此予以認可,雙方僅在A的用工形式是否屬于非全日制用工上存在爭議。B公司與A未訂立書面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又未提供雙方有口頭約定且已實際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履行的證據,應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確認A與B公司之間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

爭議點二:B公司是否應向A支付工資差額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經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960元,2011年2月、3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140元。因此本案中,B公司支付A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應按規定予以補足。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用什么區別?勞動者遭遇侵權該怎么辦?

爭議點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我們先來看法律關于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本案中,A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現A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A在B公司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不滿一年零六個月,A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140元,因此B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140×1.5=1710元。

【浩云小結】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區別在于:1、工作時間不同。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因此,大家在求職過程中,一定要確認好自己的用工形式是否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如果自己實際按照全日制的形式提供勞動而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建議大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