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云與梅良新是多年的好朋友。2015年10月,梅良新找到趙云向其借款62萬元,趙云問起緣由,梅良新說是為了買房,并且出示相應的合同和票據,證實其要購買長安小區(qū)某戶。雖然房子登記在其妻名下,但是為了家里使用。趙云積蓄不多,梅良新又沒有多余財產可以擔保,趙云看在多年好友的情分上,便借其62萬,隨后因為梅良新說裝修需要,又借了現金8萬元。因為礙于面子,趙云沒有寫合同,也沒有設定利率和還款期限。直到2017年6月,趙云需要用錢時,向梅良新多次催要借款,梅良新都找各種托辭,一再拖延。2017年10月,梅良新給趙云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有梅良新由趙云處借人民幣柒拾萬元整。其中陸拾貳萬元是趙云替梅良新償還的房款。此房是長安小區(qū)XX室。其余捌萬元是用于裝修的現金”。梅良新在借款人處簽字。有了借條,趙云才稍稍安心,但是等到17年底,梅良新還是沒有還錢的意向,并且拒絕聯(lián)系趙云。趙云無奈之下,去梅良新當初說要買的房子那里看看,結果房主只有一位女士,并且拒不承認向趙云借過錢。
這位女房主就是梅良新的妻子,名叫杜娟,這套房子為杜娟單獨所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價值350萬元。原來,2016年1月,梅良新和杜娟夫妻感情破裂,遂決定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約定長安小區(qū)這套房產歸杜娟所有。梅良新向趙云借錢時,明確告知是為了給杜娟買房子,但是趙云不知后來兩人離婚的事。杜娟堅持認為該筆欠款是梅良新自己借的,現在已經離婚,應該由梅良新償還。但是梅良新一個收入不高的普通人,沒有大額資產,根本無從還錢。
趙云聯(lián)系到浩云律所來尋求幫助,吳律師在了解案情后,分析得出這筆借款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梅良新沒錢,但是杜娟有資產,具備償還能力。吳律師建議趙云依據欠條起訴梅良新和杜娟夫妻,讓他們共同承擔債務。在訴訟過程中,吳律師從借款的來源和用途出發(fā),表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雖然借條產生于離婚后,但是借款事實產生于婚姻存續(xù)期間。即使杜娟認為這筆債務自己不知情并且沒有從中受益,房子只是離婚時分割所得。法官仍然采納了吳律師的代理意見,因為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解釋沒有要求承擔共同債務的前提是因此獲益,只要是符合正常生活需求的合法債務,并且用于家庭,都應當算作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杜娟和梅良新共同承擔70萬元欠款,杜娟為了房子不被執(zhí)行,很快就償還了趙云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