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2月13日,施女士價值20萬多元的摩托車在其居住的小區被盜。第二天施女士發現時,當即報警,警察正常出警并對于盜竊事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處理,但是一直沒有找到有用的線索,小區的監控視頻也由于壞了沒有實質的功能,因此施女士找到所住小區的物業天和物業公司進行理論,但是天和物業公司一直否認自己存在失職,對于施女士的損失表示遺憾,但是無法對其進行賠償,因此施女士被逼無奈,為了給自己一個說法,在4月25日,撥通了浩云律所的咨詢電話,想要先咨詢一下物業公司是否應該對于自己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在浩云經濟糾紛律師楊律師的耐心聆聽下,初步分析了案件的情況,由于要看一下施女士手里的物業合同,因此雙方約在26日的上午10.00到所面談。
委托律師:
施女士在26日如約到了律所,帶著自己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楊律師對于案件的情況進行了解后,對于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分析,其中里面約定,物業公司的服務為智能化服務,每個角落都有監控可以保證大家的出行安全,并且為封閉式小區,物業的服務為全天24小時有門衛站崗值班,但是物業服務未盡到上述責任,服務存在瑕疵,屬于違約,因此楊律師從違約的角度為施女士主張權益,張女士決定讓經驗豐富、十分盡責的楊女士處理自己的事情。

開展工作:
楊律師和他的團隊接到案件后,首先對于案件的情況通過會議的方式講解給大家,并且就此次案件的重點任務分配下去,一是進行及時的立案工作,二是對于證據的搜集整理工作。在證據搜集上一是施女士在發現摩托車被盜后的第一天就進行了報警,首先我們要去派出所調取出警證據,詢問筆錄等,因為出警證據一是可以證明施女士財產損失的事實,二是派出所的民警當時詢問物業公司調取監控視頻,但是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員說監控視頻壞了,來證明對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盡到安全保護的責任,未盡到對于可疑人員的詢問,記錄車牌號以及及時報警的義務。二是對于施女士摩托車的財產損失由于當時的發票找不到了,但是要證明摩托車的財產損失,需要指導施女士去原來的店里補發票或者開具證明,如果無法補發票或開具證明那么需要調查同款摩托車的市場售價。三是整理楊女士與物業公司的每一次溝通記錄,以及案件的證據材料的工作。在任務分配完,楊律師以及團隊開始了有序的工作。
在前期工作進行的差不多的情況下,在案件開庭前的一周,楊律師再一次約了施女士見面,對于出庭的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庭審的狀態,進行了一次模擬法庭的實戰演練,因為施女士對于案件的情況雖然是了解但是對于庭審的突發狀況可能不知道如何應對,因此在所有的準備工作完成的前提下,我們會讓當事人提前進入狀態,知道自己面對的情況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庭宣判:
在2015年的7月25日,在過去整整三個月時間后,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庭上一切都有序進行著,當然結果也是預料之中,物業公司對于自己的失職帶來的業主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楊律師說:小區內財物丟失并不必然表示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找到對方違約的行為,因為本案中我方抓住對方的失職以及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業主財務損失,因此雙方具有因果關系,才最后爭取的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