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程款,如何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
發布時間:
2022-06-24

在很多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違法轉包是屢見不鮮的。也正是由于不規范,施工完成后,拖欠甚至賴賬的情況也非常常見。雖然實際施工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向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主張工程款,并要求發包人在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很多實際施工人很難證明工程是自己實際完成的,按照舉證規則,將面臨敗訴的法律后果。比如浩云律所建筑工程律師近期接待的一起咨詢案件。

某項目經過層層轉包后到劉手里,劉組織員工施工并竣工驗收合格后一直未收到施工款項。劉想通過訴訟要回報酬,劉手里掌握的證據有:1、有劉簽字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建設工程結算協議書》;2、施工過程中形成的進賬單、現金支出憑證、收據、《工程概況表》;3、施工人員的證人證言、《工程概況表》。劉咨詢能否提起訴訟索要工程款?

索要工程款,如何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

經過分析證據材料,浩云律所總結如下:

1、《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建設工程結算協議書》雖然有劉的簽字,但該結算是以建筑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基礎的,該結算的行為后果歸屬于建筑公司,故并不能因此認定劉系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

2、進賬單、現金支出憑證、收據、《工程概況表》等證據僅能證明劉參與管理了涉案工程,一旦對方否認劉系實際施工人,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劉系實際施工人的效力。

3、施工人員的證人證言,由于劉組織的施工人員在本案中系利害關系人,該證據證明效力較弱,若無其它證據形成證據鏈,也很難直接證明劉系實際施工人。

4、本案中,能證明劉系實際施工人的有力證據有:與發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據,如施工合同、內部承包協議、轉包協議等;實際獨立完成施工行為的證據,具體包括向施工人員工資發放憑證、材料采購支付憑證等獨自投入資金的證據;施工工人證人證言、施工物資供貨協議、調度機械、施工簽證、施工日記、施工過程中的來往函件等涉案工程完整施工資料;獨立結算的證據,如接收工程進度款、繳納稅款等證據。而劉未能在施工過程中保存及收集此類證據,導致陷入被動局面,建議后續通過電話錄音、繼續收集施工過程資料后起訴。

索要工程款糾紛,往往涉及被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業主方、實際施工方等多個主體,本訴、反訴并存,并存在涉案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的情況,導致法律關系復雜。此時,證據的多少及效力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很多人由于不懂法律風險,在“我以前就這樣干的,也沒遇見什么事。”的想法下,疏忽大意,一旦遇見糾紛就非常容易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當然證據的效力分析及建議對策,是專業律所、專業律師的工作,當面臨糾紛時,千萬不能輕舉妄動,務必在律師指導下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