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還是承攬合同?主要看這幾點!
發布時間:
2022-06-15

河北省大名縣紅廟鄉朱莊村民委員會將蔬菜大棚的建設項目分包給段兆勇。2016年9月份,段勇(化名)讓馬遠方(化名)等人對蔬菜大棚蒙塑料布和安裝卷揚機,雇傭工資是:對塑料布和卷揚機負責干好后給馬遠方等人2000元。2016年9月6日4時左右,由于大風刮起蔬菜大棚頂未固定好的塑料布,造成在蔬菜大棚頂塑料布上的馬遠方從棚頂墜落,致使馬遠方摔傷。馬遠方受傷后,向段勇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152652元。而段勇則辯稱雙方是承攬合同關系,不應該對馬遠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訴至法院后,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系雇傭關系,段勇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會關注合同的價款、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等實質性內容,一般不會刻意的區分合同是屬于哪類合同的?如果合同能順利履行,那么自然相安無事,但是如果出現侵權、人身傷害時,合同性質對確定賠償責任人會起到決定性作用。比如上述案例,如果是雇傭關系,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傭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是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眲t勿需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還是承攬合同?主要看這幾點!

雖然在概念上,雇傭合同和承攬合同很容易區分,但是在實踐中卻往往容易混淆,那么兩者之間的差異在哪里呢?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1、是否存在控制、支配關系;

雇傭合同關系中,雇主與受雇人之間往往存在支配或從屬關系,受雇人在雇主的安排與指揮下提供勞務,雇主一般按勞務時間定期向雇員支付報酬。反之,則為承攬合同關系。

2、工作場所、勞動工具由誰提供;

雇傭合同中,一般由雇主提供提供場所和工具、設備;而承攬合同中,則是由承攬方獨自安排場所、工具進行工作。

3、勞動報酬如何計算和支付,是按工作時間定期支付還是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

雇傭合同是雇員在雇主的管理下工作,報酬一般定期支付;而承攬合同則是工作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報酬。

4、工作任務是否由提供勞務者以自己的技術、設備獨立完成;

雇傭合同提供的是勞務,不能獨立完成任務;而承攬合同則是供勞務者以自己的技術、設備獨立完成工作。

5、合同簽訂的出發點是側重于給付勞務的過程還是給付勞務成果。

雇傭合同側重于給付勞務的過程;承攬合同側重于給付勞務成果。

在上述案例中,馬遠方與段勇之間存在支配關系;馬遠方在段勇所指定的工作場所(蔬菜大棚)施工;勞動報酬是按天支付的;雙方簽訂合同的出發點側重于給付勞務的過程及勞務成果。因此,馬遠方與段勇之間是雇傭合同關系,而不是承攬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