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固定總價合同在建筑市場頗受歡迎,由于比較簡化的結算方式且把建筑施工過程中的諸多風險轉嫁給了承包方等原因,受到眾多發包人的青睞。由此引發的問題也相對較多,比如由于不好控制成本,很多情況下導致施工半途而廢。那么在固定總價施工合同未完成的情況該如何結算工程款呢?浩云律所建設工程律師近期就接待這樣一起咨詢。
王承接了一份賓館的裝修合同,合同實行大包方式,除家具、床箱、電視、燒水壺、臺燈、電腦、房間電話、床上用品(布草)、空調以外,其余所有房間設備和功能裝修工程為交鑰匙工程,按賓館提供的圖紙施工;裝修工程:賓館擴建工程三樓、四樓、五樓、六樓的所有客房、公共區域及新老樓銜接部分和公用衛生間、服務室;工程期限75天,固定價款160萬元。實施部分工程后,雙方產生糾紛并同意解除合同,就該如何支付工程款產生分歧,咨詢該如何結算?

首先,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2】245號)第13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情況下結算工程款的。在已完成的項目檢驗質量合格后,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計算工程款,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其次,具體到本案,可以經過鑒定機構鑒定,如果已完成的裝飾裝修工程總造價為N元,合同內未完成部分工程造價為M元。則應該支付的工程款為160萬X(N/N+M)元。
最后,法院還會綜合考慮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建筑行業施工特點、施工人資質等因素,從公平角度出發,對于該支付的工程款酌情上浮或下浮一定的百分比。比如建筑行業存在地下部分施工難度大、成本高、利潤薄,地上部分施工相對來講難度更小、成本更小、利潤更高的特點,如果只完成地下部分而未完成地上部分,則需要酌情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