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鼓勵人們在從事交易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在實際交易市場中,大部分人都會因為利益而出爾反爾,簽訂合同后又因為利益而起訴合同無效的比比皆是。對于這種行為,法律是禁止的,同時會要求那些違背誠信的人承擔賠償。比如浩云律所北京經濟律師代理的一個宅基地糾紛案,對方就是在利益的驅使下意圖從否定自己的先前行為中獲益。
趙先生與農村村民李某簽訂一份《買地協議書》,李某將其申請的宅基地80平方米土地轉讓給趙先生建房。后該地區遇見拆遷,受拆遷利益的驅使,李某以趙先生不是本村村民為由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趙先生返還土地。趙先生不懂法律,咨詢本所尋求維權方案。
一、協議是否無效?趙先生是否應當返還土地?
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簽訂協議時,趙先生非該村村民,故不具備購買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條件。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協議書無效,趙先生應將依據該協議取得的土地予以返還。

二、趙先生應否獲得賠償?
民事活動要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于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包括合同無效后雙方的利益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信守諾言、當事人不能從否定自己的行為中獲益,不得自己主張不法事實否定合同效力。本案雙方的《買地協議書》被確認無效,雖然趙先生也從拆遷補償中獲得一定的利益,但是相較李某從否定自己的行為中獲益,李某應當賠償趙先生信賴利益的損失。
最后,本案在律師的代理下,法院認為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在出賣時均應知曉買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于禁止流轉的范圍,故均應對合同無效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經濟賠償的具體數額,本院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所獲得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李某賠償趙先生信賴利益損失五十萬九千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