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勞務的工作者與公司或單位會形成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對應著不同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很多工作者并不清楚之間的厲害關系,北京市的朱先生近期就陷入此類糾紛而遭受損失。
朱先生平常從事簡單的建筑安裝的勞務工作,受各方邀請進行簡單的勞務工作。2019年5月,朱先生應某公司邀請為該公司安裝招牌,雙方事先沒有談好價錢,待完工后按照市場價格結算。剛開始,朱先生主張只安排安裝工作,但是經過公司方一再要求,朱先生同意自己負責制作招牌并安裝。其后朱先生在其自己經營的店面中把招牌架焊接好,運到公司處準備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朱先生用自己帶來的電鉆往二樓飄沿上鉆孔安裝螺絲,安裝過程中因重心不穩不慎從腳手架上摔倒,導致腦部先著地受傷,送往醫院后花費醫藥費共計274363.24元。朱先生欲主張賠償,但是對方拒絕賠償,朱先生咨詢本所建設工程律師解決辦法。
一、雙方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一般來說,區分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主要從人身依附性、是否獨立完成工作、哪方提供的標的和技術設備、報酬給付方式等方面加以判斷。本案中,朱先生與公司之間明顯是承攬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1、朱先生與公司口頭約定由朱先生為公司制作安裝招牌,故朱先生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即招牌,而不是單純為公司提供勞務;
2、朱先生在承做招牌過程中并不受公司的支配與控制,故其與公司之間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3、朱先生是做好了招牌框架后去公司處安裝;
4、招牌框架所用的材料是朱先生自己購買并制作焊接成形的,招牌在制作安裝過程中使用的電鉆等工具是朱先生自帶的,腳手架也是朱先生向店面內部裝修承包方借用并自己安裝解決的,故承做招牌所使用的技術、設備、工具是其自己提供及解決的;
5、公司是因制作招牌按市場行情給付朱先生報酬的,而不是按朱先生的勞務工作量來給付報酬的。

二、如何賠償?
1、若為雇傭關系,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北景钢?,朱先生沒有明顯過錯,公司應當承擔至少80%賠償責任。
2、若為承攬關系,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從事承攬工作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攬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朱先生平常只是受人雇傭從事簡單的勞務工作,因此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建筑裝飾裝修相關資質證書,公司存在一定的選任過錯。制作安裝招牌工作類似于對房屋的裝飾裝修,特別是在戶外安裝招牌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素,應由專業的具有相關證照的專業企業或人員進行制作安裝。故公司存在選任過失,應當承擔部分賠償10%-20%左右。
本案中,朱先生與公司是承攬關系而非雇傭關系,因此只能按照雇傭關系獲得賠償約為27436.324元-54872.648元之間。本案中,朱先生平常只是受人雇傭從事簡單的勞務工作,如果剛開始,朱先生要求只負責安裝工作并要求對方安排人員全程監督指導的話,那么很有可能會認定為雇傭關系而非承攬關系,朱先生就因為沒有經驗,在對方的請求下好心大包大攬而承接制作工作并使自己陷入了巨大的風險之中,最后導致只能得到非常少的賠償,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