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雖然是一件不復雜的事,但是也有著法律所規(guī)定的一套程序,如果在程序上出錯則事后很可能出現(xiàn)預料不到的結果。近期浩云律所處理的一起案件,雙方就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未充分溝通導致就合同內容產生誤解,導致后來產生糾紛。雖然我方當事人在此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但是相對而言,由于對方過錯相對較大,導致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
機械廠與制造公司前期達成買賣合同意向,制造公司向機械廠購買生產線一套。后機械廠將打印好的《產品訂購合同》一式兩份蓋好合同專用章郵寄給制造公司蓋章,該合同主要內容為:生產線一套,價款280萬,付款形式為“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即支付切割機合同總價的50%,即人民幣十四萬元;購方在發(fā)貨前10天,支付合同總價的50%,資金不到帳,供方有權終止合同”;“若一方違約,則支付違約金30萬元。”其他內容為:供方責任中包括負責設備的安裝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負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負責提供售后一條龍服務等;驗收方法為“運前,購方派技術人員到供方處對設備按約定的條件進行驗收(最終驗收);交貨時間為“定金到供方帳戶后,本合同生效起30天內交貨”,“供方為購方提供增值稅發(fā)票,稅金3%由供方承擔。”等等。
制造公司收到合同后,認為增值稅應為17%,遂將稅金3%手寫涂改為“17%”后簽字蓋章后郵寄機械廠。機械廠收到合同后依約發(fā)貨并調試完畢,后雙方就稅金問題發(fā)生爭議,制造公司認為機械廠按照合同約定發(fā)貨,即視為認可修改后的合同,應當包含17%的稅金而不是3%,同時交付的設備時沒有交付生產標準,應為違約而支付違約金,遂雙方涉訴。制造公司要求:
1、索賠稅金損失39.2萬元。
2、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30萬元。
一、是否應當可以索賠稅金損失39.2萬元?
根據《合同法》第20條、第30條規(guī)定,訂立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情況下,只要有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合同的訂立就算完成了。首先是由要約人向對方發(fā)出要約,表達他想與對方訂立合同這個意思,如果對方收到要約后同意這個合同內容,就會回復發(fā)要約者,表達其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愿,這個回復的動作就是承諾,當承諾一到達發(fā)要約人,那他們雙方之間的合同就訂立起來了。如果收到要約的一方不作出承諾或者表示拒絕,那么這個合同就沒有訂立起來。
結合本案來看,制造公司對合同中關于稅金的變更,屬于價款的變更,為對機械廠要約的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雖然機械廠保持沉默未提出異議,但并不表示對此新要約作出承諾,故此新要約失效。雖然后機械廠供貨并安裝調試,也并不意味著機械廠是履行修改后的合同,即是同意稅金17%的意思表示,因此制造公司無權索賠稅金損失39.2萬元。

二、機械廠是否違約?
《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由于本案涉案合同中并未約定要交付產品生產標準,根據上述法條,只能根據交易習慣來確認機械廠是否有交付生產標準的義務。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規(guī)定,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機械廠卻未能舉證,因此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機械廠沒有交付產品生產標準的義務,因此也不構成違約。
書面合同的訂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當事人一定要在訂立過程中認真謹慎,千萬不能自以為是,否則事后將非常被動。當然,有條件的最好是咨詢合同糾紛資深律師,做到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