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后,工程款還能拿到么?
發布時間:
2022-05-25

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簽訂和主體資格有諸多限制,時而出現施工合同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形,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等等。一般確認合同無效都是在訴訟過程中,此時工程已經部分完成或全部完成,原告的訴求大多為求償工程款。為了保障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針對不同的情形分別規定了工程款的計算標準。

2016年4月,江蘇昌平公司預備在小湯山下開發一個酒店項目,隆基公司作為承包方與昌平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上沒有載明簽約時間。同年6月,昌平公司和隆基公司聯合設計單位與監理單位對酒店工程的設計圖紙進行審查,在確定工程結構后,隆基公司開始施工。截止到11月,隆基公司已經完成了包括基礎放線、基礎墊層等部分工程量,然而昌平公司直到12月才履行招投標程序,確認隆基公司為其所開發的小湯山酒店項目中標人,并向隆基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昌平公司招標文件載明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方式。同月雙方簽訂《備案合同》,確定建筑面積為41998平方米,包括設計圖紙標識的全部土建、水暖、電氣、電梯、消防、通風等工程的施工安裝。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7年1月,竣工日期為2018年2月,合同總價款為3200萬元,另外還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

2018年1月,隆基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已經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并且上報了完整的結算報告,昌平公司已簽收。但是雙方因為工程款的支付問題產生爭議:昌平公司尚欠隆基公司1000萬元工程款,且昌平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總價款計算工程款,而是另外鑒定工程質量,審計結算隆基公司的實際成本。隆基公司自然不予認可,因此將昌平公司起訴至法院,并委托浩云律師代理本案。律師分析本案材料得知:首先,雙方先后簽訂的施工合同和備案合同均無效,因為在履行招投標程序前昌平公司已經確定隆基公司為承包方,并組織設計圖紙的會審,甚至隆基公司已經進場施工。本案存在未招先定的行為,是違反《招標投標法》禁止性規定的,因此合同無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該由昌平公司和隆基公司分別按照過錯程度分擔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其次,律師指導隆基公司向法院提交案涉工程造價審計申請,法院委托依法選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得知工程總造價為2500萬元。本案的損失即合同約定價格和鑒定價格的差價700萬元,建筑工程律師認為本案昌平公司作為發包方,對未依法組織招投標應負有主要責任,應該承擔更高的損失比例。

本案經過法院審理,律師在庭上提出以上代理意見,既不否認隆基公司對合同無效應承擔的責任,對于工程款的計算也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理有據,符合事實。最終本案判決昌平公司對損失承擔60%,本案工程款計算為2500+700*60%=2920萬元。昌平公司仍須支付工程款720萬元。

合同無效后,工程款還能拿到么?

結合本案,浩云建筑工程律師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了幾種無效施工合同的處理規則: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該無效合同中的支付工程價款的約定可以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經過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工程如果不合格,承包人是不能依據無效的施工合同請求工程價款,同時還可能承擔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已履行但建設工程還沒有竣工的,合同應當立即停止履行,承包人請求的工程價款應經過工程造價鑒定后,發包人依據實際工程造價給付承包人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