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事仲裁一般審理過程和裁決結果都是不公開的,因此我們很少見到商事仲裁案例的分析,浩云律師事務所北京前十律師最近代理了一樁檔位合作經營糾紛案件分享給大家,方便讓大家進一步了解商事仲裁。
合作經營不能經營了,合作伙伴卻肯不承擔責任
2017年4月7日尤先生(化名,下同)與北京福新餐飲公司(化名,下同)簽訂了《小吃檔位經營合作合同》,合同中約定甲方福新餐飲公司將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大街的一小吃城3號檔位及基礎設備設施提供給乙方尤先生,用于從事小吃類經營。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尤先生如約支付了履約保證金、裝修及設備折舊費等費用。同時,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發生合同糾紛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解決。但是,2017年11月開始,該檔位就不能正常經營,12月底,檔位及設備設施均無法繼續使用,給尤先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雙方經過多次協商,福新公司僅僅同意返還了尤先生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以及折舊費,但是尤先生的其他損失依然無法得到彌補。之后又經過了半年多,屢次溝通無果,尤先生實在心力交瘁,遂決定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他來到浩云律師事務所咨詢,談案律師分析了尤先生帶來的證據材料,還有他描述的事實情況,發現雙方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是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然后告訴尤先生仲裁是一裁終局制,除非發生我國《仲裁法》中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情形,一旦送達立即生效,具備法律強制力,因此這個案件必須做好一百二十分的準備。達成委托后,該案分配給專業商事仲裁的律師景律師承辦,2018年11月9日,尤先生和景律師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書。

第三方引起的履行不能,經營伙伴如何分擔責任
?通過景律師搜集的證據,還原了本案合同履行中的事實,2017年11月經營場地的自動扶梯在被業主以“升級改造”圍擋,客人很難逛到尤先生經營的檔位,人來的越來越少,對尤先生的經營造成了很大影響,已經達到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程度。(這里要解釋一下“業主”的身份,并不是北京福新餐飲公司,而是檔位的所有權人,可以說是福新公司從業主哪里租來檔位,再與尤先生建立合作經營關系,業主屬于該合同糾紛的第三人。)
因此,實際上是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在圍擋自動扶梯發生后,因為生意少,尤先生一天天干瞪著不掙錢很著急,因此去做些別的工作,漸漸減少檔位的經營。12月停止經營。福新公司也清楚沒生意這個情況,于是從11月起也停止向尤先生收取管理費。
景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福新公司提供的檔位以及設備不能讓尤先生正常經營了,合同目的實現困難,福新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就未分配的營業收益款進行分配。
最后,北京市仲裁委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了裁決,結合本案的相關事實,從維護交易的穩定,利益衡平的角度出發,認為福新公司在違約情節上比較輕微,并沒有支持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全部違約金,裁決支持了尤先生主張的15324.89元營業收益款、違約金2萬元,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尤先生的損失。
律師總結
上述的案件雙方約定了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條款,通過仲裁解決這個糾紛,使得案件得到相對高效快捷的處理,在北京經歷過訴訟程序的都知道,北京各個法院的案件非常多,工作量非常大,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很難在6個月的審理里做出判決,而且即使一審做出判決,生效之前可以上訴,如果需要經過二審程序,那么花費的時間就會更長。而仲裁程序只要一次,裁決結果就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按裁決書履行,我方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的難點在于證明對方違約的取證工作,如何讓仲裁委員會支持自己的主張,在于提交的證據是否充足。在合同履行中,由第三方業主的具體行為導致的履行不能,能不能完全歸責于甲方要結合合同約定來補充整理。另外甲方也提供了一些對乙方不利的證據,比如乙方尤先生有擅自不營業的情況出現,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構成違約。因此,如何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讓仲裁委員會采信我方證據,支持我方主張,讓裁決對我方有利,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工作。仲裁一裁終局,這個工作就更要求律師的專業水平,因為一旦裁決失敗,那也只能認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