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之前欲壓價,合同未成誰擔責?
發布時間:
2022-05-18

近幾年,幾乎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項目管理中都處于弱勢地位,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話語權,不可避免的面臨業主方的壓價。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業主方可以肆意妄為,對于侵犯施工單位利益的不誠信行為,施工單位還是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比如近期咨詢浩云合同糾紛律師的一家企業。

年初,建設單位認可將某項工程交由施工單位施工,雙方開始協商草擬合同條款。同時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必須于三個月內進場準備開工。為此,施工單位按期進場并組織生活區臨時設施布置、安排施工機械和材料設備到場、組織施工技術方案圖紙深化、組織儲備所有管理人員、組織勞務班組并簽訂勞務合同等其他系列施工前期準備工作。簽訂正式合同前,建設單位就合同價款提出不同意見,要求施工單位下浮6%,否則不予簽訂合同。施工單位認為建設單位欺人太甚,應當按照先前約定簽訂合同,否則應賠償損失,建設單位則認為施工單位若不簽訂合同則應當盡快退場,否則應當支付占用場地的費用。

一、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賠償損失,理由如下:

首先,雙方先前已經就合同價款達成一致,施工單位也是應建設單位早日施工的要求而提前進場做準備工作。未簽訂正式合同的原因系建設單位單方面更改合同價款所致,違反互相誠實的附隨義務。

其次,建設單位的違反互相誠實的附隨義務給施工單位帶來了信賴利息的損失。本案中,雙方已于2017年1月23日就合同的主要價款和付款方式進行約定,之后,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先行進場,施工單位也于2017年2月8日先行進場,并且購買部分材料和設備,同時成立項目經理部。由于建設單位的不誠實行為(要求降價),致使施工單位先行購買的材料及設備不能用于涉案工地,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

再次,建設單位存在過錯。本案中,建設單位違背先前約定而單方要求下浮合同價款的行為是一種不誠實的行為,存在過錯。

綜上,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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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哪些損失?

在締約過失責任中,應當以信賴利益的損失作為賠償的基本范圍,信賴利益的損失限于直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在本案中,該損失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因信賴對方要約邀請和有效的要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以及檢查標的物等行為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

第二,因信賴對方將要締約,而為締約做各種準備工作并為此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比如:為運送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或因信賴合同成立而購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或雇工所支付的費用。

第三,為談判所支出的勞務,以及為支出上述各種費用所失去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