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身份不被公司認可怎么辦?是否可以解除股權投資關系?
發布時間:
2022-05-11

投資人按照約定入股,并履行了出資義務后,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享受投資項目的收益和分紅。若公司實際控制人拒絕向股東分紅,投資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浩云律師事務所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A、B、C、D四人商議合作投資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中A、C、D三人簽訂了《合作出資協議》約定,三人共同出資5000萬元以B的名義收購E公司的股份,A出資1790萬元,C出資1210萬元,D出資2000萬元。隨后B向D出具了“交來某房地產投資款全清伍仟萬元整”的收款收據。

該房地產項目盈利后,B惡意不承認A的實際出資股東身份,不愿也從未向A進行過投資分紅。A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投資款出資義務,B卻以明確的行為不履行其協助A股東更名以及投資分紅的義務,因此將B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B辯稱,B與A沒有簽定過股權投資合同,B也并非A與C、D三人簽訂的《合作出資協議》的當事人,與A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投資合同關系。

一、A與B之間是否存在股權投資關系

當地法院曾在一份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中確認A、C與D簽訂的《合作出資協議》有效,B給D出具的“交來某房地產投資款全清伍仟萬元整”的收據中有C的投資款1210萬元、有A的投資款1790萬元,并且該判決中還認定B與C、A共同討論過入股問題及該房地產項目前景。B對于C、A在C名下入股,并共同開發房地產理應知情。

本案中A有入股投資某房地產項目主觀意愿并支付了1790萬元的投資款,B不僅收到了該入股投資款而且知道A的投資意愿,該款項實際也用于該房地產項目,A與B之間對該房地產項目已經形成了入股投資的合意。

盡管A與B之間沒有書面的投資協議,但是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股權投資關系。B否認與A之間存在股權投資關系的抗辯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身份不被公司認可怎么辦?是否可以解除股權投資關系?

二、雙方股權投資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A履行了1790萬元的出資義務,但B不認可A向其投資的事實,導致A無法向B主張獲取投資收益情況、獲得涉案房地產項目可能產生的收益,A投資獲取收益的目的無法實現。且根據查明的事實,B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將包括原告投資在內的長和公司49%股權轉讓給他人,該行為使雙方之間形成的事實上的股權投資關系不復存在,因此,A主張解除與B之間的股權投資關系,法院予以支持。

三、B是否應當返還A1790萬元并承擔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A、B之間經形成事實上的股權投資關系后,本應將E公司經營狀況告知A,維護A的投資權益。但B長期不認可A的投資事實,并在訴訟過程中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過錯。

依據法律規定,A與B之間股權投資關系解除后,B應當返還A投資款1790萬元,并應承擔該1790萬元的利息損失。但由于A與B之間并無利息標準的約定,法院綜合考慮B過錯程度及長期占用A資金的事實,酌情按照月利率1%的標準計算A的利息損失。

【浩云小結】

在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中,公司不承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也不給股東分紅是比較常見的現象。此類問題解決的重點是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以及自己在事實上屬于股東。建議大家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咨詢專業法務顧問律師的意見。律師會為當事人制定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訴訟策略。